团队介绍 更多>>  

特邀胥家山律师:三级律师、中华律师协会会员、中国法学会成员、仲裁员。从事律师行业17年,服务上千家各类型企业单位,成功代理劳动争议、交通事故、刑事辩护、公司股权纠纷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...

法律知识

首 页 > 法律知识 > 公司知识

 

类别:公司知识 | 阅读次数:10829

一起转账抽逃公司注册资金股东承担连带还款责任


原告赵某诉称,2007年8月,被告公司实际经营人刘某向原告借款15000元用于公司经营业务。同年9月,被告以相同理由再次向原告借款18000元并承诺还款期限。但承诺期限届满被告未向原告还款。被告公司成立后,其股东通过转账形式将注册资金转走,由刘某实际经营。现要求被告公司返还三万余元借款及利息,股东及实际经营人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。
一、抽逃注册资金罪的认定和判刑
《刑法》第159 条规定了虚假出资罪和抽逃出资罪:
未交付货币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,虚假出资


相关标签:南京律师事务所,南京律师,知名律师,律师免费咨询平台
× 提示: 您的网络连接有问题。